1.总则
1.1 依据的准则
1.1.1 依据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章程》、《电
工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以及电工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电工设备
认证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作为具体实施电焊机及其辅机具(以下简
称产品)认证的依据。提出认证申请的企业,均应按本实施细则办理产品认证。在
获得产品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和被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后,应保证认证通过时所具备的
条件。
1.2.1 本《实施细则》应与委员会和分委会的文件一起使用,并服从其各项
规定。
1.2 电焊机产品认证内容
1.2.1 按照《章程》和《规则与和程序》,对生产电焊机产品的企业进行合
理的、公正的评定。凡符合有关标准和生产条件的产品,向企业颁发认证合格证书
和准予使用认证标志,并实施监督复查。
1.2.2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文件,电焊机产品认证属强制性认证。
1.3 认证产品目录
在技监局监发(1992)438号文“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
性监督管理的通知”、技监局认函(1993)114号文“关于批准发布实施安
全认证的第二批电工产品目录的通知”以及机械部等六个部局的机委质函(198
8)341号“关于对电焊机产品开展安全认证的通知”中规定了电焊机安全认证
产品目录(见附件1)。
1.4 依据的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
1.5 认证程序
产品认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产品型式认可
第二阶段:产品认证
第三阶段:监督复查
2.产品型式认可
产品型式认可按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
2.1型式认可申请
2.1.1 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
发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允许生产电焊机产品。
2.1.2 申请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是已定型生产的产品,并且符合本细则第1.
4条的规定。
2.1.3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分委会提出型式认可申请,按申请单元提交
型式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交付申请费。
上述各项要求,应按电焊机产品型式认可申请指南(见附件2-1)逐项完成。
分委会寄发型式认可合格证书 分委会报委员会审批 检测站报分委会审核
型式试验结论合格 处理试验中的技术问题 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 分委会通知企
业接受申请 向委员会指定的电工设备分委会提交型式认可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向检测站下达型式认可任务书 检测站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复审 检测站对产品
进行型式试验写出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进行整改向分委会第二次申请 技术洽谈,
商签试验协议 ,送试验样品,交试验费 分委会通知企业 检测站报分委会审核
型式试验结论不合格
图1 型式认可流程图
2.2 接受型式认可申请
分委会接到申请企业型式认可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后,对全部资料进行初审,初
审合格即向检测站正式下达《电工产品认证型式认可任务书》(见附见3),并同
时通知申证企业与检测站进行技术洽谈、商谈协议、资料复审、送样、预付试验费
等事宜。
2.2.1 资料复审与技术洽谈
企业接到分委会发出《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型式认可任务书》后,即可与检测站联系,
进行资料复审与技术洽谈。
2.2.2 商签型式认可协议书
经检测站对申证资料复审与技术洽谈后,申证企业与检测站双方即可商签《型式认
可协议书》(见附件4)。
2.2.3 企业送样及试验费
企业在与检测站签订型式认可协议书后,应按协议书规定的试验样品规格、数量和
有关资料及时送检测站,并交付试验费,此时型式认可协议书方正式生效。
2.3 型式认可试验
检测站在收到企业的试验样品和试验费后,在型式认可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型
式认可试验,并发出《型式认可试验结果通知书》(见附件5)及型式试验报告。
2.3.1 型式认可试验不合格时,企业应立即针对不合格原因对产品进行改进
,向检测站提交整改报告,并送样重新进行试验,必要时签订补充型式认可协议书
。超过半年未能整改送样复试者,由检测站行文将不合格结论报分委会,企业应重
新申请型式认可。
2.3.2 型式认可试验合格后,由检测站报分委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向企业
颁发型式认可证书。
型式认可证书是证明所提交样品符合指定的标准要求,不得用于广告。型式认可证
书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起使用。
3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按图2所示流程进行。
分委会报委员会审批并向企业颁发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检测站
报分委会审核 检测站结论合格 持型式认可证书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 分委会通
知企业接受产品认证申请 分委会按计划通知检测站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向委员会指定的电工设备分委会提交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向检测站下
达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必要时的抽样试验任务书 检测站对企业进行质量
保证能力检查和必要时的抽样试验 检测站写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报告和产品
试验报告 企业进行整改向分委会第二次申请 商签协议,通知企业工厂审查计划
,处理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及产品抽样试验中的问题 分委会通知企业 检测站报分
委会审核 型式试验结论不合格
图2 安全认证流程图
3.1 企业提出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必须是型式认可证书的持有者。企业持型式认可证书,向分
委会提交申请书和产品认证申请书附表各一式二份(见附件6和6-1)。
3.2 接受企业认证申请
3.2.1 分委会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经初审,若认为审请
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尚不充分,则在两周内致函申请企业补充资料;若认为资料已齐
全,则向企业发出《电工产品认证通知书》(见附件7),同时向检测站发出《电
工产品认证通知书》,并附企业《产品认证申请书》及《产品认证申请书附表》等
有关资料。
3.2.2 企业接到认证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检测站商签《电焊机产品认证协议
书》(见附件8),并交付工厂审查费和抽样试验费。
3.2.3 企业在申证前,应任命质量保证负责人和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各一名,负责本企业认证管理工作和联络工作(其要求及职责见附录A)。企业
在接到认证通知书后应将质量保证负责人和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申报表送
检测站,经培训考核后报分委会审批。
3.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3.3.1 文件审查
协议生效后,由检测站工厂审查部指定审查员审查企业提供的质量手册及其他资料
,并在一个月内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证企业。
3.3.2 现场审查
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后,检测站在一个月内派出审查员去申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现
场审查按《电焊机及其辅机器具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细则》(见附
录B)的内容逐项进行查实和评定。其重点是确定工厂在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和服
务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是否能保证持续地、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
。写出企业质量体系审查报告。
3.3.3 工厂审查评定为不合格时,检测站向企业发出《产品认证不合格通知
书》(见附件9),并说明不合格理由。企业针对不合格项目加以改进,提出整改
报告,报请检测站进行复审。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不能提出整改报告者
,由检测站将工厂审查不合格结论报分委会,企业应重新申请产品认证。
3.4 抽取样品
3.4.1 当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由工厂审查员从企业的成品中随机
抽取试验用的样品,其抽样数量及母样大小按标准JB/T5256-91《电焊
机检查及抽样方法》的规定执行。
3.4.2 抽取的样品经外观检查后,应当场加封装箱,贴上检测站印制的封条
。抽样单应由工厂审查员填写,并经审查员及企业质量保证负责人或认证联络工程
师(联络员)签字,加盖检测站和企业公章。
3.4.3 试验样品应由申请认证企业,按要求可靠包装,以免在运输过程中损
坏。在检测站收到样品前,厂方必须保证样品不发生人为的变化。试样开箱检查,
如果确认由运输引起产品损坏,允许重新抽样。
3.4.4 样品应由申请认证企业负责发送。样品到达检测站后,应由审查员和样
品管理员一起进行验收。验收情况应详细记录。
3.4.5 试验结束后,检测站将样品加封库存,保存一个月。企业在一个月内
如对试验结果无异议,则可运回,由企业自行处理。
3.4.6 检测站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样品的结构、技术性能转告其他单位或个人
,更不能将样品转给其他单位,以保护申请认证企业的权益。
3.5 抽样试验
3.5.1 检测站收到样品后应立即按《电焊机产品认证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安
排试验。
3.5.2 试验报告格式按国际认证机构有关规定和CCEE《电工产品认证规
则和程序》的规定及分委会统一协调的格式和内容编制。
3.5.3 试验结束后,检测站应及时将试验数据整理汇总编写出产品认证抽样
试验报告,经审核后由站长签字批准。
3.5.4 抽样试验不合格时,检测站向企业发出《产品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并说明不合格原因。企业针对不合格原因加以改进,并提出整改报告检测站,申请
重新抽样复试。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不能改进和提出整改报告及重新抽
样者,由检测站将认证抽样试验不合格结论报分委会,企业应重新申请认证。
3.6 产品认证的审批程序
检测站对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抽样试验合格的企业,应及时行文报分委会审核
,委员会批准后,由委员会颁发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并允许企业使用认证标志(标
志图样见附录C)。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四年。
4 认证合格产品的监督复查
对获得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的企业,为了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稳定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
,检测站将对其进行事后监督复查。复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时,判断企业现实情况
与认证时相比是否生出足以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下降的变化;复查产品时,检测站
可到用户、市场、中转仓库和企业四者中任一处抽取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试验
。若在企业外抽样,企业要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抽样单位补足同规格、数量的
产品。检测站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事后监督复查。用户反映质量
问题较多的企业或发现弄虚作假、混用认证标志的企业是重点复查的对象。企业应
在监督抽查抽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测站,并付监督复查费。若无正常理
由不能按时送交者,则按企业拒绝监督复查处理。
5 监督复查后的处理
5.1 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的暂停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产品认证合格证书。
a) 企业提出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b)通过监督复查,证明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合格要求的条件
;
c)用户对企业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申诉,并经查实;
d)企业拒查、或停产持证产品超过一年者;
e)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
检测站提出暂停企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报告,报分委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后,由委
员会向企业发出暂停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使用标志的通知(见附件10)。
企业接到暂停认证合格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后,针对暂停原因,在规定期限
内改进后,可向检测站提交整改报告,申请恢复认证合格证书,并抄报分委会及委
员会。经检测站针对暂停原因审查合格后,报分委会审核,委员会批准,由委员会
向企业发出恢复认证合格证书,并允许继续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见附件11)。
5.2 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的撤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产品认证合格证书。
a) 企业接到暂停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要求改正
者;
b) 企业在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不提出延长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的
申请者;
c)转让证书,严重弄虚作假,转卖认证标志者,以及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
证标志者;
d) 用户对企业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申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
检测站向分委会提出撤销企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的报告,经分委会审核,委员会批
准,由委员会向企业发出撤销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见附
件12)。
被撤销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企业,必须在一年之后,才能重新
提出认证申请。
对撤销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企业的库存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
6、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的延长
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企业还将继续生产该产品,必须在有效期终止前六
个月向分委会提出延长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对企业延长产品认证合格
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审查、批准程序和产品初次申请认证时相同。合格后由委员会
向企业颁发新的产品认证合格证书。
若在这期间按初次通过认证时的程序进行监督复查合格者,则延长产品认证合格证
书有效期的审核亦算合格。
7、认证费用
电焊机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用、产品试验费、企业审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
监督复查费和管理年金。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字56号文“关
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
92)物费字49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收费试行办法》的通
知”中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执行。
8、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8.1 产品在认证合格后,如设计、材料、标准、计量、工艺条件和质量保证能
力等有重大变化以及生产场地迁移或扩展时,企业应在15天内通知检测站,以便
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认证或补充审查及抽样试验。对影响安全性能的设计、结构和材
料的变更应一律经过验证,并报检测站审查核准。企业名称变更时,应正式通知分
委会及检测站,并附上更名后企业执照付本的复印件。
8.2 用户对获得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的意见,企业都必须全部记录。每季
度企业将产品质量综合情况报电焊机检测站、分委会、委员会一次,重大质量情况
应及时上报。
8.3 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转让。而且仅限于申请企业经检测站审
查合格的厂点在获证产品上使用。
8.4 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全部认证费用。
8.5 获证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它检查,并享有
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8.6 企业对认证审查和试验结论有不同意见,通过协调又不能取得一致时,有
权向分委会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8.7 企业有权宣传自己的持证产品。
9、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直接向委员会提出型式认可申请和产品认证申请,按委员会《企业向CC
EE获得CB测试证书、CCEE认证证书的程序》的规定办理。检测站接到委员
会下达的任务后,按本实施细则进行。
10、本细则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设备分委会批准发布,负责解释,并
报委员会备案。本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代替本细则1990年10
月版本。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设备分委会
北京西城三里河46号东新楼
邮编:100823 电话:68595736、68595738、68595
740
银行帐号:144294-35 开户行:工商行北京翠微路分理处
开户名称: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设备分委会